20年前3万元卖出房产,2年后拆迁款高达1135万,房主:只退3万

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,一直是众多年轻人想要打拼一番的梦想之地,源源不断吸引着四面八方的务工人前来寻找新机会。何先生与王大姐就是不远万里来北京的打工者之一。来到北京,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住房。

二人通过一定渠道,找到房主于先生,经过协商后,二人花费3万元将于先生的房产买走。没想到的是,多年后房子动迁,可获得补偿款1000多万。于先生突然反悔想要得到拆迁款,双方一时陷入僵局。

房子的所属权到底应该归谁呢?王大姐一家在北京将如何生存下去呢?请和小编一起,从法律角度探查此次案件!

【案件背景】

一、双方签订买卖合同,王大姐在北京“安了家”

2003年左右,王大姐和丈夫何先生离开四川老家,来到北京寻找工作机会。在北京高消费高工资的城市里,二人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事情就是住房问题。20年前,北京的房价也高过内地许多城市。

于先生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。最开始,于先生的户口在农村,经过多年打拼,外加北京户口的“加持”,于先生已经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,经过仔细考虑,于先生准备把户口从农村迁至城市,同时卖掉手中的老房子。



迫切需要寻找落脚地的王大姐一家看到消息,找到了于先生。于先生给出的价格是3万元,这在当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。但考虑到这是“买房”而不是“租房”,长远看来,反而是“省钱”了,因此王大姐和何先生咬了咬牙,买下了于先生手头的房产。

就这样,王大姐一家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于先生老家农村宅基地的房子,并且于先生承诺,无论如何都不会收回房产。二人终于在北京安了家。

二、政府动迁房产,巨额动迁款引发纠纷

买卖成交后,两户人家没有过多交集。但是,随着北京经济飞速发展,房价、土地等价格持续飙升,于先生老家的房产早已不止3万元。于先生“觉得自己卖亏了”,终于找到王大姐一家,提出收回房产。

王大姐一家没有同意。于先生便将二人告上法庭,指控对方“农村宅基地不得私下交易”,要求收回房产,并退回3万元。



法院认为,房产早已涨价,就算要退款,也应按照现行房价退款,也就是说,于先生应退回不止3万元,才是合理赔偿。但是,于先生拒绝以现行房价退款,王大姐一家也认为对方无权收回房子,就这样暂时搁置下来,王大姐一家依旧住在房子里。

20年后,政府对棚户区实施改造,王大姐一家正好在改造范围内。经计算,王大姐一家可获得4套房子、200余万现金,总计1135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。

得知消息后,于先生坐不住了。他果断带着当初法院的判决找到王大姐,要求对方归还房产。可是,住建局已经将王大姐一家划归为安置对象,赔偿款将打到王大姐一家账户中。于先生对此十分不满。

根据相关规定,房屋动迁需要安置的对象应当为住在动迁范围内、需要提高生活质量的居民。改造棚户区的目的,就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。现在住在棚户区内的人是王大姐并非于先生,因此,动迁款也应当赔给王大姐。



【以案释法】

三、看看法律怎么说

由于双方纠纷,其他人早已经住进了安置房,而王大姐一家的赔偿迟迟没有到账。双方请来调解员,同时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也参与调解,希望能够早日解决此事。

双方经协商,在赔付给王大姐的4套房产中,将房子折合成现金,共计320万归还给于先生,剩余拆迁补偿总价值1135万人民币则归王大姐一家所有,购房纠纷终于告一段落。



双方为了房子纠纷20多年,当初的买卖房产合同真的合法吗?

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,不得私自变卖。因此,尽管当初买卖房产的合同上是双方同意的,但于先生的房产属于“集体所有”,不得私下变卖。因此,当初的买卖合同并无法律效力。

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,不违反公序良俗,买卖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并且完全自愿的情况下,该民事行为有效。同时根据其他相关规定,法律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。王大姐并不知道宅基地不得私自变卖,因此,法律也保障王大姐的合法权益。



四、结语

这件事情以双方达成调解意愿而告终。尽管这块房产属于集体所有不得变卖,但王大姐并不知情,如果于先生遵守约定,没有回来收回房产,也就不会有后面的纠纷。

同时,于先生已经将户口由农村迁至城市,已经丧失了占有农村宅基地的资格。因此,于公于私,王大姐一家都是此次事件的受害方。我国对土地管理十分严格,有着明确的规章制度,在土地、房产等事情上应当合情合理,依法行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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